中 国 轻 工 总 会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
国 家 技 术 监督局
轻工盐办[1995]11号
关于食用碘盐包装采用防伪“碘盐标志”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、技术监督局、盐业管理部门:
根据国务院颁发的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》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和中国轻工总会报送的《中国2O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》、《执行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行动方案》,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、中国轻工总会、国内贸易部、卫生部、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《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、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食用碘盐包装采用防伪的“碘盐标志”的要求,为加强“碘盐标志”的使用管理,维护食用碘盐市场秩序,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规划目标,我们制定了《“碘盐标志”使用管理办法》,现印发执行,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凡国家定点并取得《食盐生产许可证》的碘盐生产企业和碘盐批发企业,碘盐包装均须采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“碘盐标志”。
对碘盐包装使用的“碘盐标志”,实行全国统一管理,由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、中国盐业总公司负责。
为保证“碘盐标志”的安全使用和有效性,“碘盐标志”采用防伪技术。对防伪“碘盐标志”的生产,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国家技术监督局、中国轻工总会依各自的职能分工管理。
50公斤包装、0.5—1公斤包装碘盐采用防伪的“碘盐标志”,从一九九六年第一季度起全面执行。
二、加强对碘盐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。国家定点并取得《食盐生产许可证》的碘盐生产企业和碘盐批发企业,必须按国家指令性计划完成生产和销售任务,并严格质量管理,保证碘盐供应。
三、凡未加贴防伪“碘盐标志”的碘盐,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。对违反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,一经发现,要依法严肃处理。
四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、技术监督部门、盐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,根据各自的职责,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监督管理,把防伪“碘盐标志”实施工作做好。
中国轻工总会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
国家技术监督局
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